北京深化依法行事:健全“人大讨论、决定重大事项”制度
北京11月29日电 (记者 曾鼐)北京通过立法形式,进一步健全人大讨论、决定重大事项制度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、修改;重大民生工程、重大建设项目等“重大事项”,均需依法经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,国家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决定。
29日,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,对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、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(草案)》进行审议,这意味着,通过立法健全了人大讨论、决定重大事项制度。
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介绍,目前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什么是“重大事项”没有明确的定义,法规草案按照上位法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明确了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。”
李小娟表示,近年来,市人大常委会对讨论、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积累了较多的实践工作经验。比如,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:关于申办2022年冬奥会、市政府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项目、2015年市级预算调整、关于密云区和延庆区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;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的重大事项有:市政府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项目、市政府关于开展“六五”普法工作情况、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、2015年市级决算、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有关事项。
据介绍,根据本市实践、参考已经立法的全国28个省市的经验做法等,规定了以下事项为”重大事项”,应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:
1、为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、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;
2、中共北京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的重大事项;
3、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计划的调整;
4、市级预算的调整和市级决算;
5、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、修改;
6、授予市级荣誉称号;
7、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;
8、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;
9、本市重大民生工程;
10、本市重大建设项目;
11、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草案规定,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主动提出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,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。
草案提出,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、决定的重大事项,有关国家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决定的,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,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;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,责令其限期报告。未按规定报告执行、办理情况的,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;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、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草案还明确了建立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,以及关于讨论、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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